(一)本场比赛裁判由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与四川省自行车运动协会选派,仲裁人员由大赛组委会邀请。
(二)裁判组有权对未尽事项的规则进行解释,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判罚。任何违规或违反道德、危及安全的行为将由裁判长向违反者所属车队或俱乐部给予书面警告或处罚。
(三)对比赛成绩有异议者,须在比赛成绩公布后15分钟内由领队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并缴纳500元仲裁申述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赛成绩公布15分钟后不再接受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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